目录

第 1 条--定义
第 2 条--企业家的身份
第 3 条--适用性
第 4 条-要约
第 5 条 - 协议
第 6 条 - 撤回权
第 7 条 - 撤回时的费用
第 8 条 - 撤回权的排除
第 9 条 - 价格
第 10 条 - 履约和保证
第11条--交付和执行
第 12 条-期限交易:期限、终止和延期
第 13 条--付款
第 14 条 - 投诉程序
第 15 条--争议
第 16 条--补充条款或不同条款

第 1 条--定义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应适用以下定义:
1.反思期:消费者可行使其撤回权的期限;阅读有关反思期的所有内容
2.消费者:与企业主签订远程合同的非职业或非商业自然人;
3.:日历日;
4.期限交易:与一系列产品和/或服务有关的远程合同,其交付和/或购买义务在一段时间内完成;
5.5.耐久媒介:使消费者或企业主能够以将来可以查阅和不加改动地复制所储存信息的方式储存其个人信 息的任何手段。
6.撤回权: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放弃远程合同的可能性;
7.表格范本:企业提供的撤回合同表格范本,消费者可在行使撤回权时填写。
8.企业主:向消费者提供远程产品和/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9. 远程合同:在企业主组织的产品和/或服务远程销售系统框架内,在签订协议之前(包括签订协议时),独家使用一种或多种远程通信技术的协议;
10.10.远程通信技术:在消费者和企业主不同时出现在同一房间的情况下,可用于缔结协议的手段。
11.一般条款和条件:企业的现行一般条款和条件。

第 2 条--企业家的身份

米勒农业
Julianaweg 2C
1711RP Hensbroek
荷兰
T(310) 610-1573
Einfo@molenaaragriculture.nl
商会81757417
增值税号NL862209225B01

第 3 条--适用性

1.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企业的每项报价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每份远程合同和订单。
2.2. 在签订远程合同之前,应向消费者提供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文本。如果无法合理地做到这一点,则应在远程合同签订前说明可在企业所在地查阅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并应消费者的要求尽快免费提供本一般条款和条件。
企业应尽快免费向消费者寄送 "一般条款和条件"。
3.如果远程合同是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在远程合同订立之前,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文本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供给消费者,以便于消费者将其保存在耐用的数据载体上。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则应在远程合同订立之前,说明可以在何处以电子方式查阅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并应消费者的要求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免费发送本一般条款和条件。
4.如果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之外还适用特定的产品或服务条件,则第二和第三款应相应适用,如果一般条款和条件相冲突,消费者可始终依据对其最有利的适用条款。
5.如果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的一条或多条规定在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被废止,本协议及本条款和条件在其他情况下仍然有效,并应立即在双方协商后用一条尽可能接近原规定的规定取代有关规定。
6.6.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未作规定的情况,应 "本着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 "精神 "进行评估。
7.对本条款和条件中一项或多项规定的解释或内容的不确定性,应
7. 对于本条款和条件中某一或多个条款的解释或内容的不确定性,应 "按照 "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 "精神 "进行解释。

第 4 条--要约

1.如果报价有有效期限制或附带条件,则应在报价中明确说明。
2.
2.要约不附带任何义务。企业有权更改和调整报价。
3.要约包含对产品和/或服务的完整、准确描述。描述应足够详细,以便消费者对报价进行适当评估。如果企业主使用了图片,这些图片真实地反映了所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
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要约中的明显错误或明显失误对企业主不具约束力。
4.报价中的所有图片、规格和数据均为指示性的,不能作为赔偿或解除协议的理由。
5.产品图片是所提供产品的真实代表。企业无法保证所显示的颜色与产品的真实颜色完全一致。
6.6. 每份报价均包含相关信息,以便消费者清楚地了解接受报价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这尤其涉及:含税价格;任何运输费用;订立协议的方式以及为此必须采取的行动;是否适用撤回权;付款、交货和履行协议的方式;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企业主保证价格的期限;如果使用远程通信技术的费用是根据所使用通信手段的常规基本费率以外的费率计算的,则远程通信费率的高低;
合同签订后是否存档,如果存档,消费者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查阅;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检查并在需要时修改其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数据;可以使用荷兰语以外的任何语言签订合同;商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消费者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查阅这些准则
商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查阅这些行为准则的方式;以及在延长交易的情况下,远程合同的最短期限。

第 5 条--协定

1.在不违反第 4 款规定的情况下,协议在消费者接受要约并满足要约规定的条件时订立。
在不违反第 4 款规定的情况下,协议在消费者接受要约并满足要约规定的条件时订立。
2.2. 如消费者以电子方式接受要约,企业应立即以电子方式确认接受要约。只要企业尚未确认接受要约,消费者即可解除协议。
3.如果协议以电子方式订立,企业主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数据的电子传输,并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如果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付款,企业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4.4. 企业主可在法律框架内告知消费者是否有能力履行其付款义务,以及对负责任地签订远程协议至关重要的所有事实和因素。如果在调查的基础上,企业主有充分的理由不签订协议,他有权拒绝订单或要求,或对协议的执行附加特殊条件,同时说明理由。
5.5. 企业家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将以书面形式或以消费者可以使用的方式将下列信息存储在耐用的数据载体上:消费者可以进行投诉的商家办公室的访问地址;消费者可以行使撤回权的条件和方式,或关于排除撤回权的明确通知;关于担保和现有售后服务的信息;本条件第4条第3款中包括的详细信息,除非商家在协议执行前已经向消费者提供了这些详细信息;如果协议期限超过一年或无限期,终止协议的要求。
6.6. 在期限交易的情况下,上段的规定仅适用于第一次交货。
7.7. 每份协议都是在相关产品供应充足的中止条件下签订的。

第 6 条 - 撤回权

产品交付时
1.在购买产品时,消费者可以在 14 天内无理由解除协议。该考虑期从消费者或消费者事先指定并告知企业的代表收到产品的次日开始计算。
2.2. 在考虑期内,消费者应小心处理产品和包装。消费者只能在必要的范围内拆开包装或使用产品,以评估其是否希望保留产品。如果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则应按照企业提供的合理、明确的说明,将产品连同所有已交付的附件,并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按原样和原包装退还给企业。
3.如果消费者希望行使撤回权,他有义务在收到产品后 14 天内向商家提出。消费者应通过示范表格或其他通信方式(如电子邮件)告知。在
后,消费者应在 14 天内退回产品。消费者必须证明所交付的货物已及时退回,例如通过发货证明。
4.4. 如果消费者在第 2 款和第 3 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表示希望行使撤回权或仍未将产品退还给企业,则购买行为成立。服务交付
1.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消费者可在至少 14 天内无理由解除协议。
2.2. 为行使其撤销权,消费者应遵守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和/或最迟在交付服务时提供的合理而明确的指示。

第 7 条--退出情况下的费用

1.消费者应承担退货的直接费用。
2.如果消费者已支付一定金额,企业将尽快退还该金额,但不得迟于退货后 14 天。但前提条件是企业已收到退回的产品,或可提供完整退货的确凿证据。退款将通过消费者使用的相同付款方式进行,除非消费者明确授权使用不同的付款方式。
3.如果由于消费者操作不慎造成产品损坏,消费者应对产品的贬值负责。
4.4. 如果企业未提供所有法律规定的关于撤回权的信息,则消费者不承担产品贬值的责任,该信息应在签订购买协议之前提供。

第 8 条 - 撤回权的排除

1.对于第 2 款和第 3 款所述的产品,企业主可以排除消费者的撤回权。只有在企业主在要约中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才可排除撤回权,至少应在签订协议时及时说明。
2.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企业方可排除撤回权:企业方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制作的产品;明显属于个人性质的产品;因其性质而无法退货的产品;迅速变质或老化的产品;其价格受金融市场波动影响而超出企业方控制范围的产品;单份报纸和杂志;消费者已撕毁封条的录音、录像和计算机软件;消费者已撕毁封条的卫生用品。3.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不行使撤回权
有关住宿、交通、餐饮业或休闲活动的服务;在撤回权期限届满前经消费者明确同意开始提供的服务;有关博彩和彩票的服务。

第 9 条--价格

1.在报价中注明的有效期内,所提供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格不得上调,但因增值税税率变动而导致的价格变动除外。
2.2. 与前款规定相反,企业主可提供其价格受金融市场波动影响而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可变价格产品或服务。与波动的关系以及所提及的任何价格均为目标价格的事实
应在报价中说明。3.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允许在协议签订后 3 个月内提价
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可提价。
4.4. 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的提价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已作出规定;提价是法律法规或规定的结果;或自提价生效之日起,消费者有权取消合同。
5.产品或服务报价中提及的价格包含增值税。
6.所有价格均受印刷和排版错误的影响。对印刷和排版错误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出现印刷和排版错误,企业没有义务按照错误的价格交付产品。

第 10 条 - 符合性和保证

1.商家保证产品和/或服务符合合同规定、报价中所述规格、合理的完好性和/或可用性要求以及合同签订当日的现行法律规定和/或政府法规。
如果双方同意,企业主还保证产品适用于非正常使用。
2.2. 商家、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供的担保不影响消费者根据合同可向商家行使的合法权利和索赔要求。
3.3. 法律担保适用于所有产品。法律担保的期限可能因产品性质而异。
4.4. 任何缺陷或错误交付的产品应在发现缺陷后 2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企业主报告。
5.5. 保修不适用于以下情况:消费者自行修理和/或改装交付的产品,或由第三方修理和/或改装;交付的产品暴露在非正常条件下,或被粗心大意地处理,或被违反企业的说明和/或包装上的说明处理;不足之处完全或部分是由于政府对所用材料的性质或质量已经或将要制定的规定造成的。

第 11 条--交付和执行

1.在接收和执行产品订单以及评估提供服务的要求时,企业主应尽可能谨慎。
2.交货地点为消费者向公司提供的地址。
3.3. 在不违反本条第 4 款规定的情况下,"公司 "将以最快速度执行已接受的订单,但最迟在 30 天内执行,除非消费者同意更长的交货期。如果延迟交货,或订单无法执行或只能部分执行,则最迟应在下订单后 30 天内通知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无偿解除协议。消费者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4.所有交货条款均为指示性条款。消费者不能从任何条款中获得任何权利。如果超出条款,消费者无权要求赔偿。
5.在根据本条第 3 款规定解散的情况下,企业将尽快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金额,但最迟在解散后 14 天内退还。
6.6. 如果无法交付订购的产品,企业将尽力提供替代产品。最迟在交货时,应明确无误地说明交付的是替代产品。对于替换物品,不能排除撤回权。退货费用由企业承担。
7.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在将产品交付给消费者或事先指定并告知企业的代表之前,产品损坏和/或丢失的风险由企业承担。

第 12 条--期限交易:期限、终止和展期

终止
1.消费者可随时终止为定期供应产品(包括电力)或服务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但须遵守约定的终止规则,且通知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2. 消费者可根据适用的终止规则和不超过一个月的通知期,在固定期限结束时随时终止为定期供应产品(包括电力)或服务而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
3.3. 消费者可随时终止前述合同,而不限于在特定时间或特定期限内终止合同;至少以与其签订合同时相同的方式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通知期始终与企业主为自己规定的通知期相同。延期
1.为定期提供产品(包括电力)或服务而签订的定期合同不得默示延长或续签固定期限。
2.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为定期供应日报或周报和杂志而签订的定期合同可以默许续约,但续约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条件是消费者可以在续约期临近结束时终止续约合同,且通知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3. 为定期提供产品或服务而签订的定期合同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可自动无限期延长:消费者可在不超过一个月的通知期限内随时终止延长后的合同;如果合同涉及定期但少于每月一次的日报、新闻和周刊供应,则通知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4.4. 以介绍(试用或介绍性订阅)方式定期供应日报或周报和杂志的有限期合同不得默示延续, 并在试用期或介绍期结束时自动终止。期限 1.如果合同期限超过一年,消费者可在一年后的任何时候终止合同,通知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除非合理性和公平性反对在约定期限结束前终止合同。

第 13 条--付款

1.除非另有约定,消费者应在第 6 条第(1)款所述的反映期开始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欠款项。如属提供服务的协议,该期限自消费者收到协议确认书后开始计算。
2.2. 消费者有义务立即向企业主报告所提供或提及的付款细节中的不准确之处。
3.3. 在消费者拖欠付款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收取事先告知消费者的合理费用。

第 14 条--申诉程序

1.创业者应充分公布投诉程序,并按照本投诉程序处理投诉。
2.2. 有关协议执行情况的投诉必须在消费者发现缺陷后 2 个月内完整、清楚地提交给企业主。
3.3. 企业应在收到投诉后 14 天内给予答复。如果投诉需要更长的处理时间,企业主应在 14 天内回复,并附上收件通知,同时告知消费者何时可得到更详细的答复。
4.4. 如果投诉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就会产生纠纷,并按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5.5. 如需投诉,消费者应首先向商家提出。如果该网店隶属于 WebwinkelKeur,且投诉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消费者应向 WebwinkelKeur(www.webwinkelkeur.nl)投诉,WebwinkelKeur 将免费进行调解。请通过 https://www.webwinkelkeur.nl/ledenlijst/ 查询该网络商店是否拥有当前会员资格。如果仍无法解决,消费者可将其投诉提交 WebwinkelKeur 指定的独立争议委员会处理,该委员会的决定具有约束力,企业和消费者均同意该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向争议委员会提交争议涉及费用,必须由消费者向相关委员会支付。也可以通过欧洲网上解决平台 (http://ec.europa.eu/odr) 提交投诉。
6.6. 投诉不会中止企业的义务,除非企业另有书面说明。
7.7. 如果企业主认为投诉合理,企业主将自行决定免费更换或维修所交付的产品。

第 15 条--争议

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与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相关的合同仅受荷兰法律管辖。即使消费者居住在国外。
2.维也纳销售公约》不适用。

第 16 条--补充条款或不同条款

附加条款或偏离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条款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或以消费者可以访问的方式保存在耐用数据载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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